局的执法过程当中,非常矛盾的一件事情。我们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包括现行的《医疗器械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违法所得,但是国务院法律办也开过几次会议进行研讨,怎么做、怎么去计算那些违法所得,这些政策性的名词解释没有。可能各行各业也是一样。国家对这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很遗憾,过去卫生部门管理药品时,有一个《药品行政处罚办法》里讲到这个问题,对这点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后来卫生部将其一废止,我们国家局这方面也就没有延续这种解释。
医疗器械无论是制定法也好,修订条例也好,大概的在制度上是这样,刚才讲到了如果制定法,目前可能稍微难一点。如果修订这个条例,颁布新的条例,可能明年8—10月份报到国务院,我估计国务院的审查可能需要后年上半年可能出台。
在行政法规层面,一个是分类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这在《药品管理法》上明确规定,怎么规定的?其中有一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目前,国务院没有制定出这样的法规,所以有的时候,我比较直白。有人说,老邢你过去是搞行业管理的,怎么现在跟卫生部观点有点差不多,我说不是那个问题,什么问题呢?我们国家分类管理目前没有法规,《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授权了,国务院目前没有制定出来。国务院这个条例没有制定出来,国家局颁布的一些政策文件,我觉得至少要特别慎重,不是那么容易理解为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一,它是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起步很早,但是我自己觉得,从医药管理局来说,那时候由于我在医药管理局其中分管也有这方面的东西,我觉得总的来讲,它的进度不是很快。制定这个条例,去年年底我和我们邵局长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主任、司长谈到药品监督立法计划的时候,其中这项是作为首选的。2006年国务院把分类管理条例作为立法项目之一,而且机关内部也进行有关的协调。比如说法规司、安监司和药品市场司都进行了很好地协调。最近的预稿我也看到了,包括我们新上任的吴真副局长协调这件事情,记要我也看了,法律上面无论涉及多少方面,但是有两点必须涉及到,必须明确规定:
第一在《执业药师法》迟迟出不台之前,应该解决执业药师配备的规定。
第二医疗机构用药的处方方面。大家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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