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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审理(收藏)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4-01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依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可以按撤诉处理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作为诉讼的提起方,有按时到庭,参加法庭审理过程的义务,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常见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如下:
  1.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方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可以缺席判决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仅就到庭(或在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常见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提起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被告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出现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确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强制到庭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见于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参加法庭审理。
  五、不影响审理的情形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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