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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二)(评论)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4-01

  
  知情同意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患方的权利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不同层次上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法律层次上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做出选择决定,是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进行了解释,即指: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根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一般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能发生的费用等,尤其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及时向患者告知,从法律规定可知,告知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如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对患者本人告知需要谨慎,以免对患者产生消极、悲观的影响,再有,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这时应以抢救生命为先,可以暂不告知。
  通过医务人员的告知,患者及亲属对疾病及相关治疗、检查有了具体的了解,患者及亲属在知情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是患方行使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的作用体现在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及检查是违法的。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许昭霞本文为中医中药网zhong-yao.net整理或转载,内容仅供参考,原作者拥有版权,转载请加上本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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