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中医药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医药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内外事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医药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由局长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事先征求意见或沟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八、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通过卫生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订部门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的建议,确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三十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必要时经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委沟通。
三十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权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列入立法计划的部门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组织起草,并提出报请局长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卫生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为局新闻发言人。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时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报告卫生部。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反应及时,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卫生部、国务院报告。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局领导及各部门要从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提出,经局长会议确定。会议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结束后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卫生部的报告。文章中医中药网www.zhong-yao.net整理或转载,内容仅参考, 版权原作者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