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38万药材害姘妇 十年后归案被判死缓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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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时间:2008-09-04
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十年前的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何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金山与被害人程某某均系亳州药商 ,二人在交往期间,关系日渐亲密。在交往中,何金山得知程某某有随身携带票据、证件的习惯。1998年2月份,被告人何金山获悉:程某某有一批价值38万元的中药材(砂仁)从云南省昆明市托运至河南省商丘市联运公司集装箱中转站,顿生歹念。当月24日晚,程某某收得一客户拖欠的货款28000元后,收到何金山要求约会的传呼,即与何金山见面,并一同来到亳州市谯城区某村村西一机井房内。何金山乘程某某不备,持砖将其砸倒在地,劫走程某某价值38万元的中药材提货单以及现金28000元,并将程投入机井内。次日,何金山将其中26000元现金以其妻之名存入银行后,携带提货单去商丘市租一货车,委托货车司机前去提货,后因手续不全未能提出货物。l998年4月1日,原亳州市公安局接报案后,在该机井房内打捞出一具女尸,经辨认系被害人程某某。经法医学检验:尸体未检见明显损伤,排除外界暴力直接打击致死。根据现场分析死因倾向于生前溺水。分析死亡时间为1个月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 朱晓非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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