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这些严重后果,赔偿将成为一笔糊涂账。同时,同意书中针对试药者如在试药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进行治疗时作出了“如医疗原因和参与本研究无关,自行支付治疗费用;如相关,将得到最佳的免费治疗”的规定。但这个“无关”究竟该由谁来认定,在知情书中没有明确的说法。
徐军认为,试药人之所以败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损害结果是由该药物直接引起的,而这个证据只能来自专家委员会的鉴定。
但是,即使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报告证明损害由试药引起,依照什么法律条文索赔亦成为问题,而那份惟一的法律文书———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十分笼统,条目中的“将得到最佳的免费治疗”等表述在法律上又模糊不清,因此,根本无法谈及对试药人的法律保护。
人体试药呼唤立法保护
“试药者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来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检验提供数据。试药者承担着很大的义务和风险;但另一方面,一项药品试验成功,在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给药品研发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和研发单位将会获得很大的效益的同时,却让试药者承担风险,不要回报,这是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在这种严重不对等的关系面前,应该怎样保护试药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认为,这是在超出知情同意书之外,还应该在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赵万一介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为试药者提供相当严格的保护措施,使试验单位与试药者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首先是通过对新药的益处与弊害进行鉴别,同时监察临床过程,以确保试药者的安全。其次,要严格保障试药者的知情和同意权。只有这两项还不够,还必须对于可能出现的伤害,作出医疗和经济的保证———试验单位必须对试药者提供保险和补偿。购买保险的费用属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 文章为中药网整理,或来自网络,内容仅供访问者参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转载请注明出处!互动交流请进中药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