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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经济学关注药物治疗的成本和效果,强调卫生资源的配置,分析不同治疗方法对药物预算的影响,因此,各国的卫生政策决策者、医药企业、医疗保险机构和临床医生都十分关注有关的研究进展。但是,不同的评价研究,其目标、数据来源、成本和结果的测量、分析方法、时间和贴现率等都可能不同,形成的报告可能难以比较。为了便于决策,很多国家出现了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或推荐性标准,以规范报告的撰写,保证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不同国家指南不同
澳大利亚是最早出台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的国家。加拿大、美国和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指南,而且逐步修订完善。发起和制定指南的部门有卫生行政部门,也有行业协会和医学杂志等组织。亚洲一些国家对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认识也在不断加强。
不同国家的卫生保健体系和药品政策不同,其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还有若干个用途不同的指南并存。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省)、英国、芬兰、荷兰和葡萄牙等国,药品若要进入报销目录,会被强制要求提供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因此,这些国家的评价指南,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发起和制定,对实施药物经济学评价的研究者有较强的约束力。在美国、丹麦、爱尔兰、新西兰、挪威和瑞士等国,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作为推荐使用的评价指南是供研究者参考的。还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和《英国医学杂志》(BMJ)、美国药品研究和制药企业协会(PhRMA)等组织制定了一些用于指导药物经济学研究的指南,目的是提高研究和报告的水平。
评价指南的基本内容
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实际上反映的是指南制定者对药物经济学的认识。所以,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等药物经济学研究比较深入的国家,制定的评价指南比较完整,对数据和研究方法的要求比较具体,制定出的标准报告涵盖的内容就比较全面,也能提出适当的评价标准,方便决策者评议、比较有关方面提供的评价报告。一份优秀的药物经济学研究报告,可以反映出整个研究工作在科学、合理的假设下,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得出稳健的结论,结论具有良好的外部效度。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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