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医疗保障的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实现医保的和谐,并从医保方面努力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课题———
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已近10年,随着原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中医疗待遇较好的人群与其他人群在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差距的缩小,这些人群产生对旧体制的眷恋情绪,感到今不如昔;部分对改革期望较高的人群,看到参保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也对改革由欢迎转为失望;而少数困难企业职工,尤其是退休人员因自身无力参保,又得不到政府或其他来源的资助,更是对改革产生了绝望。而且,由于原来旧制度下的各种矛盾以及在改革启动实施阶段尚未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到目前都暴露出来了,改革进程中受历史条件限制产生的一些矛盾也以新的形式出现了。改革成本加大,难以一时取得明显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医疗保障的和谐,必须转变传统观念、重构医保制度。
A 实现医保和谐必须转变三个观念
从只有劳动者才能享有医疗保险的观念转变为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观念。按照传统社会保险理论,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可见,按这种理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履行了劳动义务。但是,从社会保险的发展历史看,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不仅仅是限于给劳动者享受的,也给予了那些不是劳动者的成员和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当然,前提是享受者必须尽缴费义务,不管资金来源如何。依据这一判断,从制度上将每个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也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有之义。从国际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是一个从职工到其他从业人员到全体居民的渐进过程。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医疗保障只有实现广覆盖,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
从要求单纯延长个人生命的观念转变为保障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观念。从法律层面讲,延长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从道德层面讲,社会有帮助每个人延续生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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