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依照法律给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使得发明人可以对该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从而鼓励发明创造,并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使全社会能够从科技的进步中受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对专利产品制定高于一般市场价的价格,并阻止他人非法使用其专利。
然而,专利制度如何在医药卫生领域发挥作用,又如何对其产生影响呢?本文将从 专利制度对产品价格,尤其是药品价格的影响入手,来探讨这一问题。
药品可专利性标准发展历程
药品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实际上,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世界上大约有50多个国家将药品作为不可专利的客体,或者对药品提供比西方国家较短的保护期。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统一了药品的可专利性标准,其中包括不少于20年的药品专利保护期。当时,各国的专利制度各不相同。笔者认为,由于该专利保护标准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因此从一开始,发展中国家就非常关注这些规则会对国内药品价格产生的影响。
在有些国家里,对某些药品进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某些药品的过度垄断,可能导致贫困人口购买不起这些药物。现在世界上药品企业的销售利润,大部分来自于富裕国家和地区,比如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因此医药公司往往会根据这些市场的承受能力,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药品价格。事实证明,专利持有人完全依据商业考虑进行定价的做法,已经使得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人口无力购买一些药物。
一种治疗艾滋病患者眼部机会性感染的药品缬更昔洛韦(Valganci-clovir)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目前,罗氏制药公司在南非和泰国等国家,对这种药品享有垄断性权利,到2015年才终止。这使得罗氏可以制定它认为最能实现其商业利益目的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该药在南非的售价达到了每人每年8400美元,在泰国的售价达到每人每年9400美元,远远超出了这些国家的普通患者所能负担的程度。
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经济现状,很多制药公司也曾经调整过销售策略,实行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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